(一)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由原60日缩短至30个工作日。
(二)除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设置的公安机关户籍审批项目外,不得新增户籍审批内容和项目。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的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以内,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的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以内。
(三)具有我省户籍的公民,可以在省内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直接申办边境通行证。
(四)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期限由原15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典当业、印章业特种行业许可,经县、市、省三级公安机关的审核、审批、备案时限,由原30个工作日缩短至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