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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免征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和 准迁证工本费工作的通知
2017-01-23 08:45:56   来源:   

各县(市)公安局、市局各分局治安大队:
        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向群众免征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为做好衔接工作,确保群众办理户籍相关业务不受影响,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迅速传达并坚决贯彻执行财政部《通知》精神。各大队要立即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各派出所,要求各派出所迅速组织户籍民警、户籍管理员学习领会并贯彻执行。即:自2013年1月1日起,对群众免征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于丢失、损坏补办的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办以及过期失效重办的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收费,按原工本费价格收取。

  二、严格执行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禁止私自采购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
各单位要确保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等户籍管理法律证件的严肃性,严禁私自到非指定单位采购。对于在非指定单位采购的簿、证,经查证核实后,一律以伪造证件论处,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及领导的责任。

  三、主动向县区财政部门汇报,确保落实专项经费保障。根据财政部通知中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的要求,各大队要主动向县财政报告,将户口证件工本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安庆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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