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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2017-01-21 09:31:00   来源: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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