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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11:32:0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推进简政放权,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和行业管理部门专业优势,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省发展改革委初步设计审批职能与权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运工程、公路(含场站)建设、水利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分别由县级以上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审批。
二、除水运工程、公路(含场站)建设、水利基建项目外,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含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省本级项目初步设计由省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由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或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依其规定。
三、除水运工程、公路(含场站)建设、水利基建项目外,省统筹资金安排建设的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省统筹资金安排补助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按照隶属关系,由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职能和权限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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