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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

2018-11-21 11:39:09

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皖信用办〔2018〕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安徽省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18年4月23日


附件

 

安徽省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座谈会精神,制定2018年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具体如下。

一、加强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

1.完善和落实信用法规制度。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相关领域实名登记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抓好任务落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信用相关规范性文件,推动地方、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建立健全信用标准。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级层面已出台的信用标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地方标准。(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和应用水平

3.完善信用数据清单。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用办”)制定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编制指南;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8年版)。(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负责,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与)各市按照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编制指南,编制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8年版)。(各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制定《安徽省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省工商局牵头负责,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与)

4.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充分共享。各地、各部门全面记录、归集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完善本地区、本部门信用数据库。各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省各有关部门信用数据库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信用平台”)保持常态化对接。各市信用平台5月底前将已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全量推送省信用平台;省各有关部门按照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要求,向省信用平台推送信息;省信用平台按照各地、各部门履职需要,依法依规提供信息推送、查询等服务,实现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充分共享。省信用办对各地、各部门信息共享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和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充实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数据。各级信用平台依法归集共享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股权交易、融资担保等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借助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大数据企业等社会力量,主动采集各类非公共信用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中心、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优化信用门户网站服务。按照国家部署,进一步推进信用门户网站建设。各市指导所辖各县依托县级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建设信用专栏。各级信用门户网站(信用专栏)着力优化服务功能,探索提供信用状况自测和查询服务,并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机制,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的全面应用。(省工商局、省经济信息中心、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强化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各地、各部门认真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第三方评估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依托政府信息公开网、部门网站、信用门户网站等,全量、按时、按规定格式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对已上网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进行梳理,按要求及时撤下已到公示期限的信息。进一步拓展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加强金融、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公示。各级信用门户网站信用信息公示量应超过已归集信息量的10%。(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认真贯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全面推进全省涉企信息公示。(省工商局牵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广泛应用。各级信用平台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及时进行清洗、比对,形成客观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用档案,为各有关部门提供一站式信用信息服务。根据部门需求,对平台相关公共信用信息进行深度加工,提供定制服务。(省经济信息中心、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与)各地、各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应主动查询省信用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已开展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产品应用的领域、事项应及时反馈省信用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9.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完成各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存量代码转换,有序推进证照换发,进一步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校核和纠错工作,力争重错码率降至1‰以下。依托省信用平台,保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跨部门、跨地区共享。各地、各部门在开展社会管理和提供服务时,按规定需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出具身份证明的,应查验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涉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身份标识的,应统一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有效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10.实施“红黑名单”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依据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相关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积极开展“红黑名单”认定、发布、归集、共享和更新等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红黑名单”数量应达到国家层面认定数量的50%。(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1.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省信用办对国家部委出台的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中明确的实施联合奖惩的领域、事项以及相关指导性奖惩措施进行全面梳理;省各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结合职能,对涉及本部门的事项逐项提出具体的激励或惩戒措施;省信用办负责汇总形成省级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各市分别建立市级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2.建立健全联合奖惩触发响应反馈机制。按照国家部署,继续签署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实现重点行业、重要领域联合奖惩全覆盖。合作备忘录涉及的省级联合奖惩发起部门,及时将国家和省级层面认定的“红黑名单”信息推送省信用平台,通过省信用平台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联合奖惩系统”)共享给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具有联合奖惩职责的省有关部门,依据省级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实施奖惩,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反馈省联合奖惩系统。各市依托市信用平台建立本辖区信用联合奖惩触发响应反馈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3.创新奖惩措施。进一步推广“税融通”、“道德信贷”、“金农易贷”、“‘4321’政银担合作”等业务;探索实施免押金、“绿色通道”、优先享受优惠政策等守信激励措施,以及限制购房、限制购车等失信惩戒举措;探索开发推广“信易贷”“信易行”“信易租”等“信易+”系列产品和服务。(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4.加强联合奖惩案例归集公示。各地、各部门依法依规及时归集联合奖惩案例,通过部门网站、信用门户网站等加强公示,并及时上传省联合奖惩系统。省、市层面上传的联合奖惩案例数量应不少于国家层面认定的本地区“红黑名单”数量的10%。(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5.实施失信专项治理。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落实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要求,加强广告导向监管;加大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力度;开展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曝光互联网广告典型案例;继续加强对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的广告监测监管;督促互联网平台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加强对重点案件的协同监管与联合惩戒;加强涉及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省工商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安徽银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继续做好涉金融、电子商务、炼油等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对国家发布的我省相关领域黑名单进行核查确认,依法依规对核实后的相关失信主体实施惩戒,督促其纠正失信行为。失信专项治理对象的整改和退出率、做出信用承诺率、接受信用修复培训率均应达到100%。(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网信办、省高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合肥海关、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6.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省信用办制定全省信用修复年度培训计划,组建省级培训讲师团,编写培训教材,统筹开展集中培训,并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我省所有“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中的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及涉嫌严重失信个人相关信息,按不同领域推送省各有关部门。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常态化分类培训本领域参训人员,并对当年认定的“黑名单”企业实现培训全覆盖。各市统筹推进本辖区信用修复教育培训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相关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和期限,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信用修复要与纠正失信行为、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培训结合起来,“黑名单”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后转入重点关注名单,做出信用承诺和接受信用修复培训后,可退出重点关注名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信用修复记录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及时推送本级信用平台。(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加快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17.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以政府采购、PPP项目、政府工程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街道乡镇等领域为重点,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8.加强个人诚信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以注册会计师、会计师、律师、教师、医师、执业兽医、执业药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人员、资产评估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科研人员、保险经纪人、金融从业人员、统计从业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青年志愿者、役龄青年等重点人群为主要对象,建立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按要求与省信用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征兵办、团省委、省国税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保监局等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依托省信用平台建立重点人群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依规提供信息查询和应用服务。(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各市在信用信息采集基础上研究开发个人信用分,推动面向个人的激励性信用服务创新,个人信用分应覆盖本地区70%以上常住人口。(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依法公示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将上市公司作为企业信用建设的重要对象,对在我省注册的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信用约束。(省工商局牵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9.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推动信用记录共建共享,完善市场化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政府部门协同监管,实施信用联合奖惩,打击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利用网络虚假交易炒作信用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网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合肥海关等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加强城市信用建设。省经济信息中心借鉴国家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指标,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建立面向全省各市、县的监测指标体系,并将监测工作覆盖到市、县层面,助推城市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各地要对照国家和省监测指标,查摆问题、分析原因、改进不足,推进监测排名稳步提升。合肥、芜湖、淮北、安庆等市深入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其他市、县(区)将创建示范城市的相关指标作为衡量本地区信用建设的标尺,创新推进各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经济信息中心、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1.加强行业信用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继续组织实施相关领域实名登记制度实施方案。行业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本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开展行业信用信息公示、信用风险提示、预警监测、信用管理培训等工作,从行业维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协会商会主管部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及时、准确记录会员信用信息,并纳入会员信用档案,依托行业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省信用平台等实现共享;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遵循自愿参加原则,依法依规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完善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2.加强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建设。制定《2018年安徽省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提高中小企业信用平台和农村信用平台标准化建设水平,加强平台数据库安全管理;推动中小微企业和农村经济主体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进一步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与“双创”工作结合力度、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精准扶贫的融合度,引导金融机构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提高中小微企业和农户的融资可得性,促进金融服务对弱势群体的普惠覆盖,实现全省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全覆盖。(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3.加强中介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信用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意见》要求,推动包括独立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信息咨询机构、职业介绍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在内的中介机构信用建设。建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应用等方面制度;将中介机构相关信用信息纳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建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实时与省信用平台共享;推进中介机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开展中介机构信用承诺;建立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加强“红黑名单”认定和管理,实施联合奖惩;建立异议信息处理和信用评价不当纠正机制。(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国税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经济信息中心,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在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的同时,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自身建设,引导信用服务机构率先开展信用承诺并公示,建立信用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在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大数据采集共享、第三方评估等地方和行业信用建设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信用记录。(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4.推进长三角区域信用合作示范。按照长三角国家信用建设合作示范区创建要求,推进产品质量等领域信用联合奖惩、信用制度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等工作,深化区域信用一体化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质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推动信用监管和服务创新

25.加强信用监管。依托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落实登记信息“双告知”、涉企信息“双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联合惩戒等改革举措,实现政府部门间业务协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家部署,推进信用监管对象信息采集和信用评价,针对潜在信用风险,通过信用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出风险提示和预警。建立完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加强信用监管信息共享,对信用监管对象实施联合奖惩。(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6.开展信用承诺。在各级信用门户网站设置“信用承诺”专区。各地、各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评先评优、招标投标、政府性资金安排等事项,以及信用修复教育培训等环节,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组织企业做出信用承诺并公示,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按要求推送本级信用平台。“黑名单”企业通过信用修复做出信用承诺的比例应不低于30%。省信用办制定信用承诺参考样式,省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的受理事项,完善本行业、本领域具体信用承诺格式。(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7.拓展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各地、各部门积极创造条件,依法依规与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形成互补关系,推动大数据开发利用,促进形成信息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格局。(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8.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激发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查询信用信息、使用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培育发展具有较强市场公信力和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结合履职需要,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地方、行业信用建设,提升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9.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对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双公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重点工作的第三方评估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负责,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七、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30.加强诚信教育培训。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和各级学校诚信教育。推进信用管理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增设相关课程,加快社会信用专业人才培养。(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等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围绕信用政策解读,信用平台使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等,组织开展培训交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理论研究。(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1.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定期编印《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简报》。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各类诚信主题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建设成果、信用奖惩典型案例等,弘扬安徽“诚实、厚道,守信、担当”的诚信文化理念,营造诚信建设浓厚氛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2.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要求,以青年文明号创建为着力点,推进窗口行业、单位诚信建设。以青年为服务对象,扎实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团省委、省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33.加大工作协调力度。进一步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协调作用,通过第三方评估、座谈研讨、培训交流等形式,协调解决信用建设重大问题,推动工作任务落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4.加强工作保障。充实人员力量,安排专门人员从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合理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5.强化督查和考核。根据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政务公开考核、电子政务绩效考核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创新考核方式。(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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