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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11:39:33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2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国土资源部门
1.地质成果资料费
2.测绘仪器检测收费
3.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环境保护部门
4.环境监测服务费
5.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白蚁防治费
7.房屋转让手续费
交通运输部门
8.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农业部门
9.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10.检验检测费
水利部门
11.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卫生计生部门
12.卫生检测费
13.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质检部门
14.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15.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16.计量收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7.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18.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19.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20.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发展改革(物价)部门
2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22.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民航部门
23.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二)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暂不列入清单。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镇垃圾处理费不列入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二、政府性基金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改为内部审批,退出清单;省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涉及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单位改为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二)省经信委农药生产企业开办审核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单位改为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三)省民政厅建设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可行性报告不在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中,退出涉企收费清单。
(四)取消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收费。
(五)省级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省交通运输厅省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及变更核准涉及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行政相对人付费改行政机关付费,退出清单。
(六)增加省水利厅河道采砂审批的长江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收费单位为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七)省商务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单位改为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八)取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交易服务审批涉及的软件测评机构对有关功能模块以及安全性的测评报告。
(九)取消安徽保监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涉及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取消2项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
1.省交通运输厅省际和区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履约保证金
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项目名称调整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特此公告
附件: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2017年8月)
安徽省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7年8月23日
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2017年8月)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一、法院部门 |
|||||
1 |
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
诉讼案件当事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7/06/xxgk_2017061333175.html |
省市县法院 |
二、知识产权部门 |
|||||
2 |
专利收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2441号、计价格〔2002〕18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364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5〕14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78号 |
专利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7/07/xxgk_2017071097814.html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合肥代办处 |
3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 |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85号、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7/07/xxgk_2017071097814.html |
|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
4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计价费〔1998〕2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 2812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皖价行费字〔1998〕11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皖价费〔2002〕145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04〕1274号、皖价费〔2004〕41号、皖价费〔2006〕65号 |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5/11/xxgk_201607212198763.html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四、公安部门 |
|||||
5 |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 |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5/11/xxgk_201607212174950.html |
市县公安部门 |
五、国土资源部门 |
|||||
6 |
土地复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 |
省市县国土部门 |
7 |
土地闲置费 |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
每平方米5至10元 |
省市县国土部门 |
|
8 |
耕地开垦费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占用一般耕地的6-9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征 |
省市县国土部门 |
|
9 |
不动产登记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5/11/xxgk_201607212729660.html |
省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 |
六、环保部门 |
|||||
10 |
排污费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发改价格〔2014〕2008号;省政府令第18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皖价费〔2008〕111号、皖价费〔2015〕82号、皖价费〔2015〕168号 |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7/07/xxgk_2017071979999.html |
省市县环保部门 |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
11 |
污水处理费 |
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第18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151号;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财综〔2015〕196号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
省制定最低标准,市县制定具体标准 |
市县城市污水处理部门 |
12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68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 |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5/11/xxgk_201607218533266.html |
市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
八、交通运输部门 |
|||||
13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皖交财〔2010〕391号;省政府皖政〔2016〕54号;省交通运输厅皖交运〔2016〕83号 |
政府还贷公路行驶的车辆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5/11/xxgk_201607213393981.html |
市县交通部门 |
14▲ |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14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153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115号 |
进出长江干线以及在该水域接受强制引航或移泊的船舶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5/11/xxgk_201607213393981.html |
交通运输部长江海事局 |
15 |
货物港务费 |
省交通厅交运字〔1982〕39号;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皖交海〔2005〕5号;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水发〔2005〕234号、交水发〔2017〕104号;皖政办〔2013〕29号 |
由港口吞吐的内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除外)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5/11/xxgk_201607213393981.html |
负责维护防波堤、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单位 |
九、农业部门 |
|||||
16▲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 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产局渔政〔1989〕6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 |
在我省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专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4%,兼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5-8%,养殖(种植)业按年总产值的1-2%,经批准的外省单位和个人按年总产值的5-10%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
十、水利部门 |
|||||
17 |
水资源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6/05/xxgk_201607216808215.html |
省市县水利部门 |
18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皖价费〔2017〕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6/05/xxgk_201607216808215.html |
省市县水利部门 |
十一、工商部门 |
|||||
19 |
商标注册收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计价费〔1998〕10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115号、皖价费〔2015〕14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 |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5/11/xxgk_201607216346222.html |
国家商标主管部门 |
十二、质监部门 |
|||||
20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 |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6/03/xxgk_201607213445872.html |
省市县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十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
|||||
21 |
药品注册费 (1)新药注册费 (2)仿制药注册费 (3)补充申请注册费 (4)再注册费 (5)药品注册加急费 (▲小微企业申请创新药注册的,免收新药注册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100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6〕120号、皖价费函〔2017〕180号 |
药品注册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5/11/xxgk_201607219854044.html |
国家和省食药监管部门 |
22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1)首次注册费 (2)变更注册费 (3)延续注册费 (4)临床试验申请费(5)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加急费(▲小微企业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免收首次注册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100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6〕120号、皖价费函〔2017〕180号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5/11/xxgk_201607219854044.html |
|
十四、人防部门 |
|||||
23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省政府皖政〔2016〕54号、皖政〔2016〕56号 |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
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6B级每平方米1000元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5/11/xxgk_201607218474573.html |
市县人防部门 |
十五、通信部门 |
|||||
24 |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
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部联清〔2004〕5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5/11/xxgk_201607212198763.html |
省通信部门 |
十六、证监会 |
|||||
25 |
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 |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146号;财政部财预〔2002〕584号;财政部财库〔2002〕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2〕2119号 |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7/06/xxgk_2017061293738.html |
中国证监会 |
十七、民航部门 |
|||||
26 |
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3214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5〕141号 |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外国至中国或中国至外国的客、货包机运输的外国航空公司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5/11/xxgk_201607212112273.html |
国家民用航空及地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
27 |
适航审查费 |
有关适航审查申请人 |
|||
十八、仲裁部门 |
|||||
28 |
仲裁费 |
国办发〔1995〕4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0〕19号 |
仲裁案件当事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7/07/xxgk_2017071097715.html |
仲裁机构 |
注:1.责任事项 |
2.追责情形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3.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在我省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4.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
二、政府性基金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征收范围对象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一、省财政厅 |
|||||
1 |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
国发〔200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6〕1230号;财政部财税〔2016〕11号;财政部财综〔2007〕26号、财综〔2009〕51号;省物价局皖价商〔2006〕191号 |
详见文件 |
详见文件 |
省非税局 |
二、省国土资源厅 |
|||||
2● ▲ |
水利建设基金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 |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
省市县地税部门、国土部门 |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3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国务院国发〔1998〕34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文件 |
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详见文件 |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四、省交通运输厅 |
|||||
4 |
港口建设费 |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综〔2011〕29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综〔2011〕100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综〔2015〕131号 |
经对外开放口岸辖区范围内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
国内出口货物4元/吨;国外进出口货物5.6元/吨;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32元/箱,40英尺48元/箱;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64元/箱,40英尺96元/箱;详见文件 |
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 |
5 |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综〔2012〕33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交财审发〔2014〕96号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
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吨 |
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 |
五、省林业厅 |
|||||
6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03〕1088号、财综〔2015〕2241号 |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详见文件 |
省市县林业部门 |
六、省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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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教育费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 |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 |
省市县地税部门 |
8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5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财综〔2011〕3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 |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
省市县地税部门 |
● ▲ |
水利建设基金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号 |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
省市县地税部门、国土部门 |
9 ▲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省政府令第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税〔2015〕72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财综〔2015〕20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政部财税〔2017〕18号 |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详见文件 |
省市县地税部门 |
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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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
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税〔2015〕91号;省财政厅、省广电局财综〔2015〕1455号 |
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 |
按电影票房收入的5%提取 |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 |
八、省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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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综〔2016〕594号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文件 |
按照提供广告、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3%征收 |
省市县国税部门 |
12●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
国务院令第551号;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12〕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12〕80号;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综〔2012〕48号、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1号 |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 |
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
合肥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国家税务局 |
九、合肥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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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
国务院令第551号;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12〕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12〕80号;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综〔2012〕48号、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1号 |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 |
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
合肥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国家税务局 |
十、财政部驻安徽省专员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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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9〕90号;财政部财综〔2010〕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44号;财政部财税〔2017〕51号 |
扣除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驻安徽省专员办 |
14 |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
财政部财税〔2016〕11号;国发〔2006〕17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政部财综〔2006〕29号;财政部财综〔2007〕26号;财政部财综〔2009〕51号;财政部财企〔2011〕303号;财政部财企〔2012〕3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6〕1230号;省物价局皖价商〔2006〕191号;财政部财税〔2017〕51号 |
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驻安徽省专员办 |
15 |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建〔2012〕102号;财政部财综〔2013〕89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6〕4号 |
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 |
居民生活销售电量0.8分/千瓦时,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销售电量1.9分/千瓦时,详见文件 |
财政部驻安徽省专员办 |
十一、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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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民航发展基金 |
财政部财综〔2012〕17号 |
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港澳台)航班的旅客,及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 |
乘坐国际航班的旅客90元/人·次,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50元/人·次;航空公司按飞行航线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及适用的征收标准分类征收,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
民航部门 |
十二、上海铁路局合肥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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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铁路建设基金 |
国发〔1992〕37号;财政部〔1996〕财工字第371号;财政部财综〔2007〕3号 |
铁路运输部门承运的货物 |
1991年3月1日开征的货物运输0.2分/吨·公里;1992年7月1日开征的货物运输1分/吨·公里;1993年7月1日开征的货物运输1.5分/吨·公里 |
铁路部门 |
注:1.责任事项 |
2.追责情形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3.标注“●”的项目为多部门征收项目。
4.标注“▲”号的为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项目。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前置服务项目 |
设立依据 |
服务内容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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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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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级核准权限的项目核准 |
项目申请报告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3条、第9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2 |
省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4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 |
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
3 |
省级权限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
项目申请报告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9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4 |
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 |
项目申请报告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9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5 |
农药生产企业开办审核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13条;《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3 号)第8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6 |
新建、扩建或改建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设施审查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7条;《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7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
7 |
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大型非金属露天矿山、特定非金属矿种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核准和设计文件审查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8条、第12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
8 |
初步设计文件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
工程设计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 |
|||||
9 |
无线电行政审批(无线电频率指配) |
无线电频率技术方案 |
《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22条;《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8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相关技术方案 |
无线电频率技术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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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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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 |
财务审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1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第6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审计报告 |
审计服务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会计师事务所 |
|||
四、省国土资源厅 |
||||||||||
11 |
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及地质报告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10条、第11条、第13条;《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23条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15条;《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70 号)第4条、第5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地质勘查并编制地质勘查报告 |
地质勘查及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机构 |
|||
12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13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14 |
土地复垦方案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山土地复垦方案 |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
|||||
15 |
探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保留、注销许可 |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6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16 |
跨市建设项目及线状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登记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3条;《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第5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建设项目压矿调查并编制相关报告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五、省环境保护厅 |
||||||||||
17 |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第34条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等,并出具相关评估报告 |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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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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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省级权限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7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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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省交通运输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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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省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19条、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第11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第16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7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机构 |
|||
20 |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许可初审 |
港口岸线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19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6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港口岸线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 |
|||
21 |
公路经营权转让项目初审 |
收费权价值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61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第24条;《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11号)第26条、第27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收费权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资产评估事务所 |
|||
22 |
资产评估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资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资产评估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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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省级权限范围内的内河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审核(1000吨级及以上) |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12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第7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并出具报告 |
安全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
24 |
省级权限范围内与航道有关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28条 |
按照行业标准,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编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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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省水利厅 |
||||||||||
25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及取水许可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11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26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7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2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土保持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28 |
河道采砂审批 |
长江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第10条;《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39号)第7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29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防洪及水工程安全活动许可 |
防洪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第33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水利部水政〔1992〕7号)第5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九、省林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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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4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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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和分散种植审批 |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风险评估 |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12条;《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3〕218号)第15条、第16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风险评估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林木种子、苗木风险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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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省商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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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第14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311号)第7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中外投资企业设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使用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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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资产评估报告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股东其他财产出资开展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资产评估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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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验资报告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11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出资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
验资服务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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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直销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转报 |
验资报告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8条;《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出资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
验资服务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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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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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8条、第89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17条 |
开展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并出具相关报告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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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 |
开展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并出具相关报告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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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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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股本)变动、产权转让(含无偿划转)、资产处置审核 |
资产评估报告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3条、第4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资产评估并出具相关报告 |
资产评估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资产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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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法律意见书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出具法律意见书 |
律师服务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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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审计报告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审计并出具相关报告 |
审计服务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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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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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9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6条、第19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相关建设项目开展安全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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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非煤矿山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15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6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相关矿用设备、设施定期开展检验检测,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 |
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非煤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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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14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2条、第6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41号)第19条、第25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取企业开展安全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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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检测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4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相关容器、运输工具开展检验检测,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 |
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检测检验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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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有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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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7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14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12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安全设计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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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安全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9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45号)第9条、第11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开展安全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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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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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2条、第6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7号)第5条、第6条、第7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安全性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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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可行性研究报告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19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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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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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 号);《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 250 号)第9条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审验相关企业出资并出具证明文件。 |
验资服务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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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审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5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第3号)第43条;《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 250 号)第7条、第10条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对企业法人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 |
审计服务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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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备案(核准筹建、变更主发起人股东备案、增加经营范围备案、变更增加100%以上的注册资本备案) |
验资报告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 号);《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2条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对企业法人出资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
验资服务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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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安徽煤炭安全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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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安全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9条;《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6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令第8号)第15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相关建设项目开展安全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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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安全生产设备检测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45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煤矿企业相关安全设备及作业场所安全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报告 |
安全检测检验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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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中国保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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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偿付能力审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75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第18条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相关偿付能力审计并出具报告 |
审计服务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会计师事务所 |
注:1.责任事项 |
2.追责情形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 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四、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
序号 |
收取项目 |
收取依据 |
收取范围对象 |
收取标准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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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高速公路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7〕1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7〕5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4〕974号) |
高速公路、水利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
1.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从事主体工程(路基、路面、桥隧)的,每一承包合同项目工资支付保障金额度为80万元;从事房建及附属工程的,每一承包合同项目工资支付保障金额度为20万元 2.水利建设工程可采取以下二种方式办理:按单位集中一次性办理,省外企业金额为40万元、省内企业为20万元;按承建项目逐个办理,金额按承建项目合同价的2%确定;或向其提供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同等额度的保函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高速公路施工企业、国家及省水利重点工程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承包其他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在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施工企业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保障金专户,按照规定额度预存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本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2.施工企业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个月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保障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款通知书》,由银行将保障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旦核实施工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未改正的,从其存入专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先予垫付;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用工状况的监管和巡查,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同级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2.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依法应当受理举报投诉而不受理的; 2.未如实公布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情况的; 3.未为举报人保密的; 4.挪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7.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
二、省国土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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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 |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 |
保证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治理恢复费用的原则,根据开采矿种、矿区登记面积、开采方式、采矿许可剩余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保证金,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存保证金金额=单位面积缴存标准×矿区登记面积×采矿方式影响系数×面积影响系数(按照累进制计算)×采矿许可剩余年限(剩余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采矿权人在与负责缴存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依法返还其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利息; 2.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3.采矿权人对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拒不治理的,其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由负责缴存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及利息中列支,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程时,应当建立保证金及利息支出台账,采矿权人有权查阅治理费用使用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保证金监督管理制度,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缴存标准核定采矿权人应缴存保证金的; 2.未按照规定返还或者准予提取保证金的; 3.截留、挤占、挪用保证金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三、省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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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安徽省旅游条例》 |
领取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 |
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
旅行社在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3个工作日内,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足额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期不少于一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2.旅行社自交纳或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 3.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除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质量保证金,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降低、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做出的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有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而不予颁发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有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3.向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者乱收费、乱罚款的; 4.未按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四、省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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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发票保证金 |
《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
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
各级国家税务局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 2.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4.发票保证金应当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5.纳税人按期缴销发票的,要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的,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6.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严格资金的收纳和支付,除缴入国库、退还纳税人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对发票保证金挪作他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合肥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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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税款类 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 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税费财务管理办法〉(修订)、〈海关保证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署财发〔2014〕303号) |
海关征税工作中依据《海关法》、《关税条例》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规收取的担保资金 |
按税款全额或差额征收 |
合肥海关及各隶属海关 |
1.海关业务、办案部门应按照规定办理各类保证金的收取、退还、转税(罚没)、延期等业务手续,建立审批制度,设立台账,及时清理到期的资金,每月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保证账账相符和按时办理结转、延期或清退。 2.当事人在担保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自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财务部门和当事人办理退款手续。财务部门凭当事人《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退款联、收款证明和业务部门转来的《海关(交)付款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并进行账务处理。退款应通过银行转账办理,无法办理银行转账的可以退还现金。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退还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超过3个月当事人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负责发布公告。公告之日起超过一年当事人仍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视同放弃资金按其他收入上缴国库。 4.海关各类保证金应按海关税费资金管理,依据《海关税费财务管理办法》、《海关税收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5.海关税款类保证金、风险类保证金应纳入“海关代保管款专户”核算管理,案件类保证金应纳入“海关待结算款专户”核算管理。不得挪用或横向拆借。 6.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海关的财政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审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 |
风险类 保证金 |
海关加贸、监管等工作中依法收取的担保资金 |
按税款全额或差额征收 |
合肥海关及各隶属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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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案件类 保证金 |
海关稽查、缉私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规收取的担保资金。 |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 |
合肥海关及各隶属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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