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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11:41:35
《安徽省定价目录》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2月11日
安徽省定价目录
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
1 |
供排水 |
水利工程供水 |
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辖区内跨县(市、区)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
县(市、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
|||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
2 |
电力 |
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电网销售电价、电网输配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不包含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
|
3 |
天然气 |
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供城市燃气企业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
4 |
城市供热 |
城市居民集中供热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
5
5 |
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 |
公路运输 |
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已经具备竞争条件的客运线路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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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
含车辆站务费和旅客站务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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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 |
省内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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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运输 |
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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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 |
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含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的农村线路客运票价 |
||
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 |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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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 停放 |
城市公共停车场(点),交通枢纽等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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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通行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 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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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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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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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过闸 |
河道船闸过闸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水利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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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服务 |
机场进出港货物地面运输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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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文化旅游 |
有线数字电视 |
全省统一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未纳入全省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含农村无线数字电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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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性交通运输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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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级、3A级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性交通运输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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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教育 |
公办高等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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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幼儿园学费(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
|||
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幼儿园住宿费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历教育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由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在试点基础上按照市场化方向逐步放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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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书、省评议公告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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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医疗 |
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卫生计生、人社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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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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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养老 |
省政府投资建设且运营的养老机构的床位、护理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民政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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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政府投资建设且运营的养老机构的床位、护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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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殡葬 |
殡葬基本服务及重要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含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遗体收殓、卫生消毒、化妆整理、告别厅租用等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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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公墓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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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环境保护 |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环保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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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含飞灰、废电池和工业废物、仪电废物、感光材料、医疗废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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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房、直管公房)租金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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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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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重要专业服务 |
司法服务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公证服务)、部分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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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性交易平台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国有产权交易收费标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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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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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辖区内居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强制性或垄断性的工程配套建设项目的入户建安价格 |
说明:1.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我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4.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县域范围内的定价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承担。
5. 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6.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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